| 一、办事条件 |
| (一)城保人员 |
| 1、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范围: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;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;《社会保障卡》或《医疗保险卡》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。 |
| 2、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范围:在外省市居住地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;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、住院医疗费。 |
| (二)个保人员 |
| 1、在职人员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;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、急诊住院的医疗费。 |
| 2、就医关系在本市的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,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、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;《社会保障卡》或《医疗保险卡》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;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,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、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、住院医疗费。 |
| (三)离休干部 |
| 1、就医关系在本市的离休干部,因急诊或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;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、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 医疗费、急诊住院医疗费。 |
| 2、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离休干部,在其定点的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、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、住院医疗费;临时回沪发生的急诊、院前急救医疗费。 |
| (四)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,提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申请。 |
| (五)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,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、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起付段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,按照申请零星报销时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的医保年度有关标准执行。 |
| 二、 操作流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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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操作要求(报销办理机构、所需材料、办理时间) |
| (一)市、区县医保中心接受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零星报销,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人员的医疗费零星报销,应当先在上海市各区县医保中心中选定一家作为定点报销单位,然后再进行报销结算。 |
| (二)医疗费零星报销须携带的证件: |
| 1、门急诊: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、身份证、《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》、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、相关病史资料。 |
| 2、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、住院: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、身份证、住院(急观)医疗费原始收据、住院(急观)医疗费用清单、出院小结、相关病史资料。 |
| 3、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申报事宜,还必须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。 |
| (三)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,经区县医保中心确认后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;若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,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。 |
| 四、办理时间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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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周一至周五: |
上午8:30分―11:30分 |
下午1:30分―04:30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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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 六: |
上午8:30分―11:30分 | |